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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某宝合同诈骗案例

2019-06-17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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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告人皮某宝,是某某叟奇进口机床技术服务公司经理,于2008年3月至2010年6月间,先后骗任某某公司董事和经理、某某叟奇进口机床技术服务公司总经理。此期间,皮某宝在一无资金,二无货物、货源的情况下,以口头协议和签订合同的形式,与其他单位订立代购机床协议,骗取货款。2008年5月,被告人皮某宝以能买到二台全新组装梅花牌小机床为名,让某某食品公司将人民币70万元人民币转到皮某宝指定的某某实业公司账户内,并将此款作为经营其他生意的资本。嗣后,被告人皮某宝为应付需方的催促,找来翻新的梅花牌小机床交货,某某食品公司认为货物与原协议规定不符,拒绝要货,坚持要求退还货款。直至2009年4月才陆续将货款追回。

合同诈骗

2009年6月19日,被告人皮某宝又以能买到小机床为名,骗取某某军区某部防化室人民币67万元。三天后该单位决定不再购买小机床而要求被告人交回货款,皮某宝借故推托,至2010年6月案发时仍未归还。

2009年9月中旬,被告人皮某宝在没有货物和货源的情况下,向某某空军红鹰贸易公司推销小机床。经洽谈,需方要购车99台,作为供方的皮某宝提出需方汇50%的预付款后8天内可在某某埔东港提货。需方信以为真,按皮某宝指定的单位和账户汇款500万元。被告人皮某宝得款后,即汇出50万元到某某农业银行长沙营业所另作他用。当需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向皮某宝要货时,被告人皮某宝便编造“海上风浪大,不能按期提货”等种种谎言进行搪塞。红鹰贸易公司发现受骗后,多次派员索还货款,被告人皮某宝竟溜回老家躲避。此笔巨款虽几经周折陆续被追回,但已造成该公司付出银行贷款利息45万元。

2009年10月上旬,被告人皮某宝编造有120台2吨梅花牌农用机床待销的虚假事实,与某某供销经济开发总公司签订了120台农用车的购销合同,写明付款即可提货。随后,开发总公司派人携带900万元银行信用证到某某市,要求皮某宝让其看货后将信用证转到罗的账户内。皮某宝惟恐欺骗行为败露,便说“这笔生意太小,不做了”。但被告人皮某宝的行为已造成该公司为办理信用证付出手续费20万元。

法律问题

皮某宝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皮某宝的行为是经济合同纠纷,不构成诈骗罪。皮某宝在与上述!个单位进行购销机床活动中,有的合同签订后能积极联系、寻找货源,只是货不合需方要求才未能履约;有的不能依期交货,属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有的因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再要货而索要货款,皮某宝未能及时归还货款,是在需方不履约的情况下也违约将货款挪作他用。最终结果是皮某宝归还了大部分货款,足以说明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皮某宝的行为属于经济合同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皮某宝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皮某宝在一无货源二无资金的情况下,以销售小机床为诱饵,骗得4个单位与其签订购销合同,所得预付款和定金用于经营其他生意和私人挥霍,而没有积极履约,当需方知道受骗而向被告人索取货款时,被告人皮某宝编造谎言继续欺骗,应认定为诈骗罪,所以被告人皮某宝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我们认为,被告人皮某宝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查封公司

还应注意,利用合同诈骗与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的区别。夸大履约能力是指行为人为了增强对方对自己的信任感,促使合同的签订,而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本身是真实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以后,也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履行合同的诚意来看,前者以夸大履约能力的手段骗签合同以后,会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在现有条件和状况下无法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也会设法创造履约条件,以避免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一般不会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从对财物的处理来看,前者为按时履行合同,将签订合同获取的资金用于生产或经营等合理支出上,或者把签订合同取出的货物进行加工、销售、以货易货等,其目的都是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则多将签订合同获得的钱物用于还债、挥霍或其他非法经营上,且拒不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本罪时还应注意利用合同诈骗与“借鸡生蛋”的区别。“借鸡生蛋”是指以临时占用他人财物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用于自己的某种临时用途,在短期内予以偿还。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目的不是为了履行合同,但也不是想长期占有他人财物,而是为了解决眼前的某种困难。临时骗用对方财物,是在承认并及时履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的占用。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其根本目的在于长期、甚至永久占有对方财物,一旦把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和支配之下,便随意使用,或非法经营。对于前者,只要能在短时间内偿还债务并赔偿损失,就可以不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适用本罪时还应注意连环诈骗。连环诈骗是指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为了弥补前一次诈骗造成的亏空,而去骗取另一家的财物,以此相冲抵。由于连环诈骗罪是同一人的多起诈骗行为,而第一次又偿还了前一次诈骗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其诈骗数额的计算较为困难。一般有三种认定方法:一是总数额,即以其数次诈骗合同标的的累加数额作为诈骗数额。其理由,是当行为人采用欺骗方法骗得被骗人的财物,客观上已成为该财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者,处于既遂状态。其每一次的诈骗财物得手,不论是否出于偿还的动机,均分别成立既遂。行为人事后在财物所有者的追讨下又将新骗得的财物用于偿还,只能属于事后补过,对定罪没有影响,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行为人多次返还,也只能看做多次罪后补过。其多次骗得的钱款总数应算作诈骗犯罪的总数额,其多次返还应当看做在总数额量刑前提下的从轻处罚情节。二是损失额,即以受骗单位或个人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实际遭受损失的数额作为诈骗数额。三是实得数。即以行骗人通过诈骗行为自己实际获得的非法所得作为诈骗数额。我们认为,第一种计算方法虽然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但却不能准确反映行为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情况。第三种计算方法则明显会轻纵犯罪分子,因为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实际取得的归个人所有的数额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大大小于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评判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状况的基本原则是立足于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情况,而不是犯罪分子个人受益的情况。因此,只有第二种计算方法,即以诈骗行为给社会造成损失的数额,才是正确认定连环诈骗数额的科学方法。这种计算方法能够准确反映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状况。当然,由于诈骗总额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状况,因此,总额数的多少,可以作为情节,影响量刑。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连环诈骗中,行为人主观上对是否归还对方财物是不确定的,往往见机行事。如果对方紧盯不放,可再去骗另一家的财物来冲抵;如果对方催得不紧,就拖下去,以至不了了之。但是,在决意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确定之前,尚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犯罪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连环诈骗整个过程中的后一次诈骗是为了偿还前一次诈骗欠下的债务,除最后一次受骗者外,其余受害人的财产损失都得到了全部或部分补偿,诈骗人对财物的占有处于不稳定的暂时状态,受骗人的财产损失也处于两可的不确定状态。

适用本罪时还应注意如何区分合同诈欺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分合同诈欺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犯罪分子是否已经取得了被骗的财物为标准。但是,在合同诈骗中,由于诈骗手段、时间、地点以及合同种类的不同,犯罪完成阶段也会表现为不同形式。在大部分合同诈欺犯罪中,由于合同的履行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方式进行的,犯罪分子只有从银行取出了货款,犯罪才告既遂,否则只能是未遂。犯罪分子在先行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进行诈骗的,诈欺行为实施终了,并且造成了骗人错误认识的,应是犯罪既遂。如果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未造成被骗人错误认识的,便是犯罪未遂。

对于合同诈欺犯罪未遂的处罚,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是没有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也没有骗签到合同,应不以犯罪论处或免予刑事处分;

(2)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企图骗取其已经占有的他人的财物的,应以行为人所占有的他人财物数额为犯罪数额,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以行骗数额定罪,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利用合同诈骗的犯罪中,存在着一种诈骗既遂与未遂并存的犯罪形态,也就是行为人利用签订虚假合同,意图骗取他人某项钱款,但实际仅骗得其中部分钱款,其余部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手。依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自然应该存在着诈骗未遂与诈骗既遂两种形态。行为人实际骗到手的只是意图骗取的一部分,该部分当属既遂,余下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手的可称之为未遂,但同时也应看到,刑法分则关于诈骗罪构成的规定,还确定了一个“数额较大”的要件。明确规定“数额较大”,也就意味着对诈骗犯罪的认定,必须以犯罪实际所得数或损失数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没有实际所得数或损失数,就不能认定构成犯罪。据此可知,对行为人只能处罚其实际骗得或受骗人实际损失部分的行为,而其他未得手的数额只能作为情节予以考虑。所以,对于这种既遂与未遂并存的诈骗犯罪的处理,应将其实际骗得的数额或受骗人实际损失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在此基础上,将其未遂的情节作为从重量刑的依据。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结论

皮某宝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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